律师随笔
非农村户籍人员是否有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作者:宋福文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28日
非农村户籍人员是否有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
我国《宪法》第10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也就是说,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由于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以你不能单独继承你祖辈的宅基地,但你可以继承你祖辈的房屋并且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
另外,在国土资发〔2008〕14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在法律上是受支持的。由于此种“继承”只在农村集体组织内部进行,所以长此以往,不会造成农村土地资源的流失,也不会对农村住宅的管理造成混乱。
问题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丧失其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主体资格以后,是否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呢?
2011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该意见第六条对此问题做出了肯定性回答:“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注意,继承的房屋灭失后,非农村户籍人员就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了。所以,妥善维护好祖辈留下的房屋是很重要的哦。
作者:宋福文律师
2017/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