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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2019年1月1日实施的新规
作者:宋福文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04日
201911日实施的新规
 
201911日,一大批新规就要实施了,重头戏当属新个税法。
 
一、新个税法实施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201911日起全面实施。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至每月5000元,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将不再需要缴纳个税。除此之外,纳税人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与此同时,一系列配套措施也同时实施。
1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次修订)
 
2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20181213日,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提出纳税人在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方面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201812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办法详细规定了纳税人在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方面的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形、步骤、方法。
 
4:《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2018122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12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5:《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201812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二、首部电子商务法
2018831日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1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资质、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范。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今后网上购物维权将会更有利;对于电商来说,将迎来大变局。
近十年来,电商高速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如虚假宣传、假货泛滥、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诸多问题。开网店的手续没有实体店那么繁琐,而且成本极低,无需办理营业执照,造成了商品质量参差不齐等现象滋生。由于法律的滞后,消费者常常是投诉无门,维权成本极高。因此,对电商领域立法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电子商务法》祭出两大亮点,发力整治电商乱象:
一、电商经营者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电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包括自然人在内的电商经营者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也就是说电商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以往一张身份证就随意开网店的情况将不复存在。无证经营必将成为历史,商家将不得不更注重商品质量,更注重售后服务,改善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二、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
电商法第十一条明确了电商经营者的纳税义务。此前,因为无需纳税,所以大批量商家争先涌入,商家越多,出现的问题也越多,此项新规必然会清退一大部分没有竞争力的商家。
 
三、独生子女补助标准提高
国务院办公室印发的《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自201911日起开始执行。
《方案》提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方案》还提出,中央制定计划生育扶助保障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独生子女补助标准提高,这也意味着此前实施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将统一于国家基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增高,补贴形式由中央安排。
 
四、社保费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1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整合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等方面业务,优化完善税收和缴费管理信息系统,更好地便利纳税人和缴费人。
这意味着,此前很多民营企业按照最低标准交纳社保费的的违法行为将无处遁形。税务部门根据其掌握的税收数据,可以很容易就能排查出企业交纳社保的基数是否与其实发工资相匹配。此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经发文表态,对于2019年以前的社保缴费不得自行组织要求企业处理欠缴社保费的活动,但2019年后,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规定。
可以展望,下一步,社保费将会改为社保税。
 
五、《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811月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201911日实施。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以下情形将被定性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纳税人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六、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
2018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于201911日实施。通知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义务,这是支付机构落实反洗钱义务的延伸。
通知规定,客户当日或单笔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现金收支,自然人客户支付帐户与其他帐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境内款项划转,非自然人客户支付帐户与其他帐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境内款项划转,属于必须报告的大额交易。
 
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81130日公安部发布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自20191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地方很多,下面摘录几个重点:
1、在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需要向有关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公安机关可以在电话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同办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通过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有关单位。”
2、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
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照前两款规定收集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3、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八、《土壤污染防治法》
2018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首部规范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自201911日起施行。这部《土壤污染防治法》确定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等原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是针对出现污染行为后进行处罚,对污染者没有修复的要求。而《土壤污染防治法》对相关利益人的责任规定十分详细,包括政府的责任、使用权人的责任、污染人的责任等。主要内容有:
1、明确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的政府责任。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2、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强化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时的保护土壤义务,确立了按照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的先后顺序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的基本制度框架,明确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及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情况下责任人如何确定的问题。
3、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201911日实施。这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1979年颁布40年来首次修改。
新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条文数量增加了近一倍,在11个方面进行了较大修改完善。
一是完善了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体制。增加了检察院设置法定原则、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开原则、司法责任制原则、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是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设置的有关规定。在之前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
三是完善了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有关规定。第一,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必要的业务机构。第二,规定了派驻检察室和巡回检察监督方式,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十、《人民法院组织法》
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自201911日实施。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自1979年颁布施行近40年来,仅在1983年、1986年、2006年作了局部修改,总体上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实践和司法制度发展的需要。
值得关注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了人民法院工作原则。总则第四条至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坚持司法公正、实行司法公开、实行司法责任制、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等。
二是健全了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以及金融法院等,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这些都为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三是完善了最高人民法院职能。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为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职能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第十九条明确了最高院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不再限于“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案件”。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最高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对统一全国法院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将发挥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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