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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作者:宋福文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14日
 
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关于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请求,要注意三个法律问题: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离婚诉讼中哪些情况下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  重婚的;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  实施家庭暴力的;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离婚诉讼中谁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1.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3、离婚诉讼中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可见,离婚诉讼中,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往往见于遭受家暴的情形。
宋福文   2018/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