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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2017年3月1日实施的新规
作者:宋福文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1日
201731实施的新规
 
  
1、公共文化设施选址将征求公众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31日起正式施行。法律明确,公共文化设施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其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2、电影院放映过程中不得插播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自3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法律还规定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如有违反,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影院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污染企业将被记录在案
环保部联合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31日起施行。办法实施后,各项工程的污染情况将事无巨细地被记录在案,环保文件材料归档工作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得进行项目鉴定、验收和申报奖项。
 
4、跨省/市购汽车票需实名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自201731日起开始实施,新规要求: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根据《规定》,旅客遗失客票,经核实身份信息后,售票人应当免费为其补办客票。
 
5、网购商品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自2017315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办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无理由退货。但是4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包括:
 (1)消费者定做的商品;
 (2)鲜活易腐的商品;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此外,还包括3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
 (5)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6)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7)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6、进口化妆品信息可全过程追溯
国家质检总局《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3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境内的收货人必须在进口化妆品收货人信息化平台上登记,提交进口和销售记录。对进口化妆品信息实施全程追溯,可保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能迅速召回问题产品,保障消费安全。
 
7、邮政服务升级,送达提速
  新修订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31日起施行。新标准规定,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省际其它地区之间的信件送达时间由原来的9天和15天,缩短到7天和8;普通包裹送达时间则由15天和20天,缩短到8天和9天。
另外,投递方式也得到改进。新标准规定包裹由投递包裹领取通知单改为按址投递包裹实物,其中城市全部按址投递;农村地区(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和乡、镇其他地区)5千克以下包裹按址投递到户或投递到村邮站,5千克以上包裹可投递领取通知单。
此外,邮政企业对用户投诉答复结果的时限由现行标准规定的30个工作日缩减为15个。
 
8、庭审活动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将于3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以庭审录音录像代替法庭笔录,这将有效提高庭审效率。
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9、雷人标语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3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其他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0、重庆:工商部门须在20个工作日内归集企业信用信息
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201731起施行。《办法》确立了“一库(重庆市法人信息数据库)、一平台(全市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两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信用重庆网站)”的技术构架。各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将企业信用信息提供给工商部门记于企业名下并归集到法人信息数据库,通过“两网站”集中公示和广泛使用。并依托上述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各部门自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信息;工商部门在数据清洗、比对、整合后,20个工作日内(含各部门提供信息的7个工作日)记于企业名下并归集到法人信息数据库,确保及时共享、及时公示。
公众对公示的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信息提供单位提交异议申请,也可以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信用重庆网站提交。
  
宋福文 律师 搜集整理,20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