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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2016年12月1日实施的法律法规
作者:宋福文 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01日
 
2016121实施的法律法规
 
2016年的最后一月,一大批新的法律法规将生效实施,一起来看看哪些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1. 互联网直播需实名认证
  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121日起在全国施行,明确禁止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活动。
《规定》明确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违规的直播服务发布者和用户将被纳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账号。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直播用户和发布者进行实名认证。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
2. ATM转账24小时内可撤销
央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个人银行账户实行分类管理,分为Ⅰ类、Ⅱ类、Ⅲ类账户。自121日起,个人在银行开立账户,每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如果已经有Ⅰ类账户的,再开户时只能是Ⅱ、Ⅲ类账户。Ⅰ类账户是全功能账户,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可办理转账、养老金、公积金等各类业务,对安全性要求高。通过ATM机转账,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通知》还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3. 全国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
  2016831日,工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规定自12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将原有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此次“两证整合”改革没有设置过渡期。对于改革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主动要求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原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4. 广告发布涉欺骗贿赂最高罚3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121日起施行,对广告发布活动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
《规定》提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查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办理广告发布登记要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5. 资产评估业首部大法施行
201672,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该法自2016121起施行。评估法的出台,对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国有资产和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
评估法降低了职业资格准入门槛,并重点规范了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等的从业行为。根据该法,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6. 无线电台诈骗最高罚50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今起施行。《条例》明确,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培训不合格导游不得上岗
国家旅游局2016929日发布《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12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 国Ⅱ农机停止补贴
农业部农机化司日前明确提出,各省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等相关环保政策,不得为2016121日后购置的国Ⅱ柴油机的农机产品办理补贴。根据《公告》,自12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农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
9. 对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进行规范
118,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于2016829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6121起施行。
变更追加当事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一项制度。实践中,借助违规注销企业、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等方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债权人在新形势下通过转让债权尽快实现债权价值的需求比较迫切,但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此没有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实际做法不一,出现违规变更追加或者该变不变、该追不追的情况,既不利于有效打击规避执行、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也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
对此,这份《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形。其中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因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发生概括继受,或者因债权转让、离婚分割等发生特定继受时,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以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0. 申请财产保全,担保数额不超过30%
118,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6121起施行。
在实践中,因财产保全设置的要求偏高(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司法实践中执法尺度难以统一、操作不规范等引发的保全难和保全乱问题比较突出,难以保障债权、有效遏制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难以平衡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规定》的出台,旨在充分发挥保全制度应有的作用,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
《规定》的最大亮点是,对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进行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规定》明确了可免于担保的情形,对于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等涉及弱势群体以及公益诉讼等案件,规定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
11. 终结程序“严”了:穷尽措施方可终结
118,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自2016121起施行。
在执行实践中,存在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这些案件占到了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2015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予以正式确认,但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具体标准、程序及其后续管理等一系列问题都没有规定,因此《终本规定》严格规范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防止为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规定》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性要件和实质性要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程序性要件包括:已经采取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等必要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执行案件立案后已经超过特定期限;对于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已经依法予以查找,对妨害执行的相关人员已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实质性要件是指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并不是法院不再管了,一旦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终本规定》同时明确,终结执行程序后五年内,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
 
(宋福文律师 搜集整理,2016/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