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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重庆市职工2016年婚假产假护理假新规
作者:宋福文 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13日
重庆市职工2016年婚假产假护理假新规

根据2016年3月31日新修正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4月1日实施),重庆市职工的婚假、产假、护理假(也叫陪产假)假都有新的规定。
下面笔者就为大家一一道来。

一、婚假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注意,不再有晚婚假啦。25岁以上还没有结婚的屌丝早已哭晕在厕所~

二、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又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达到98+30=128天

三、护理假
这里的“护理假”是指生育女职工的丈夫为护理其生产配偶所享受的特定假期,也叫“陪产假”。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15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四、连续休假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75%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本律师觉得,想要休连续假期,必须“单位批准”,谈何容易?除非单位是你老公做主啊,所以说这个规定明显不靠谱,只能意淫了。
 
(宋福文律师  2016/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