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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法律法规
作者:宋福文 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30日
2015101日实施的法律法规
 
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
20159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该公告是为结合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工作要求,自101日起实施新的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
1.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2.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3.对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规定执行。
   
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101日起,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推行。其中规定,三证合一后,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也不再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
早在201562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要求各地区在2015年底前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201587日,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六部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自2015101日起,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过渡期至201712月结束,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该登记制度的核心是,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三、《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2015911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自今年101日起施行。该规定要求,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经营范围中涉及的有关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
 该规定对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和后置许可经营项的申请登记流程及有关事项分别予以明确。具体情形包括: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证件名称等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设立时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9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了《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自2015101日起施行。
 该办法旨在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
根据办法,招收安置残疾人的劳务派遣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值得一提的是,20157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55号)进一步扩大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五、《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据国家工商总局911日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从101日起,“预售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赠品不享受三包”等行为都将被视为违规。
 规定明确了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此次的新规定,等于是对商家、电商平台的行为均进行了约束,这也对去年3月实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完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10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新食安法)将正式实施。与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相比,新的食品安全法有哪些亮点呢?
 1.扩大食品安全监管范围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加强了对于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其中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如该第三方平台未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该第三方平台要求赔偿。
2.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便于有效追溯食品源头,分清各生产环节的责任,对提高我国整个食品安全可信度和食品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同时,通过追溯体系的健全,有利于追踪溯源地查处各类食品违法行为,对净化整个食品行业环境,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意义重大。  
3. 强化对特殊食品的监管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于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转基因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管做出特别规定。
保健食品:将保健食品按照是否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外的原料及是否初次进口,分为需要注册与需要备案两种情况,改变了2005年《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对于保健食品实行的注册审批制度。此外,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广告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婴幼儿配方食品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以来,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新食安法规定婴幼儿奶粉的配方将从备案制改为注册制。所谓注册制,即要对奶粉的配方进行注册,这意味着我国对婴幼儿奶粉的管理上升到药品的级别。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分装生产,同一企业也不可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未按规定标示的可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生产经营产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被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
 新食安法进一步简政放权,将食品流通许可与餐饮服务许可两个许可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减少许可数量,并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同时明确规定了一企一证原则和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分类许可,将食品生产分为粮食加工品等31个类别,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等10个类别。
 5提高了惩罚力度
 对之前法律责任过轻的诟病,新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采取更加具体和严厉的措施。
首先,强化了刑事责任追究,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二,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比如,生产经营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法则提高到处以30倍的罚款。
 第三,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新法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
 第四,为赔偿设置最低限额。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20159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2015101日起至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八、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费率降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降低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从10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
2015731日,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自201510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明确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明确了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20157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自201510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829日通过,自2015101日起施行。新法删除了关于“存贷比例”的规定,这意味着“存贷比”这一法定监管指标——紧箍咒将从商业银行头上摘除。从长远来看,这有助于商业银行增加放贷,降低负债成本,提升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
所谓存贷比指标,指的是“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也就是银行每吸收100元存款最多可以贷出去75元。1995年,存贷比指标被写入《商业银行法》正式确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