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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
作者:宋福文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15日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区别
 
合同的解除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分类:
1.约定解除。所谓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因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出现或者协商一致而解除,从而终止合同关系。约定解除因方式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事先约定条件的解除;二是事后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所谓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行为。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为特别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第94规定了一般法定解除条件“(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219规定了仅仅适用于特别合同(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的行为:
解除的条件不过是合同解除的前提,由于中国法律并未采取当然解除主义,因此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还需要有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是解除行为的主体。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一是解除权人一方发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合同撤销的条件: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上述第一、二项情况下,双方均有权撤销;第三项情况,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合同撤销的行为: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关予以撤销” 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即撤销权人可以向相对方发出撤销的意思表示。如果相对方有异议的,应该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
合同撤销的期间:
《合同法》第55条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注意,这是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发生任何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后果。
 
 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销的主要区别
  其一,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其二,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
  其三,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合同时,才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