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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般人身损害中的归责原则
作者:宋福文 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10日

一般人身损害中的归责原则

人身损害的种类有很多,这里重点就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帮工关系中的人身损害采取何种归责原则展开论述。
因为在同一件人身损害案件中,不同的关系会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所以非常有必要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辨别当事人(即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属性不同,可以分为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帮工关系。
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雇员则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
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最重要特征是,一方必然为劳动者(自然人),另一方必然为用人单位(各类企业、个体户、事业单位等)。
帮工关系:帮工,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
即亲戚、朋友、邻居于农事大忙、建房、筑路以及其他红白喜事时主动上门帮忙。帮者不计报酬,受帮者供给伙食,此俗长期相沿不变。跟无因管理不同,帮工是无因的,且不得事后要求支付报酬。
在厘清了以上四种不同的关系后,我们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对此类人身损害案件进行归责(责任划分)了。
1. 当事人之间符合雇佣关系的,则其归责原则为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11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 当事人之间符合劳务关系的,则其归责原则为
《侵权责任法》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当事人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则其归责原则为
《侵权责任法》第34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 当事人之间符合帮工关系的,则其归责原则为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4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宋福文律师,201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