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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2014年6月1日实施的法律法规
作者:宋福文 律师  时间:2014年06月01日

2014年6月1日实施的法律法规
  6月1日起,一批法规规章将正式施行。
  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 防止“假立功”
  为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防止造假换取减刑、假释,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最高法院日前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进一步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规定对实践中如何把握这些条件也予以明确。针对“假立功”问题,规定表示: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
  医疗器械召回制度将更为健全
  国务院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专门设立了“不良事件的处理及医疗器械的召回”章节,明确提出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召回等上市后监管制度。
  条例明确,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
  条例指出,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其中,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条例规定了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对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条例也予以明确。
个人查征信报告6月3日起收费 每年前两次免费
据悉,经国家发改委批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6月3日开始对个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实施收费,个人每年查询第3次及以上的,每次收取服务费25元,个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每年前2次免费。2015年以后每年的查询次数从当年1月1日起计算。
对此,央行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晓蕾介绍,按照发改委相关规定,对个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第3次及以上的收取每次25元的查询服务费。记者了解到,个人查询本人信用记录有现场查询、银行网银查询和征信中心官网查询三种渠道。三种渠道的查询次数都会被记录下来,但目前阶段,收费只针对需要打印报告的现场查询,通过人行征信中心官方网站和银行网银查询的,暂时不收费。
针对第3次起查询每次25元的费用,很多民众表示了质疑,如果说收费存在合理性,那之后可不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务。对此,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表示,收费有两层含义,第一层说明提供服务不是无偿的,第二层说明个人偶尔查一两次可能因为新鲜好奇,但查多了就有商业用途了,应该支付一定费用。央行解释,征信收费是与国际惯例接轨。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月起实施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全过程监管,提高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控制能力,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5月24日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以下简称卫生规范)。该卫生规范将于2014年6月1日起强制实施。该标准将代替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与GB 14881-1994相比,GB 14881—2013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修改了标准的名称、标准结构、增加了术语和定义等。
通知要求,各地应督促指导各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卫生规范要求,从多方面积极开展自查。从防止生产加工过程污染的角度,对照卫生规范中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生产过程的关键控制、出厂检验、食品的贮存和运输等方面要求,建立对保证食品安全具有显著意义的关键控制环节的监控制度,切实实施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
同时,通知明确指出,企业根据自查情况,依照卫生规范要求,在2014年6月卫生规范正式实施前完成全面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此外,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通知强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卫生规范落实的工作中加强领导、积极推进,严格检查,切实保证卫生规范的实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于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停产整顿;情节特别严重,已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