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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孬种与法治——从山东兖州警方拘留事件说起
作者:宋福文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16日
孬种与法治——从山东兖州警方拘留事件说起   2014513,山东兖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兖州公安 发布微博:54,兖州区公安局网安大队将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人曹某某(男,21岁,兖州区颜店镇某村)依法行政拘留。2014428日,违法行为人曹某某违法停车被交警大队下发《违法停车告知单》。曹某某不知悔改,用网名兖州存哥在百度兖州贴吧发帖兖州交警真孬种,公然对人民警察进行侮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警方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认为在网上匿名随便说说没什么大不了的,请相信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2014514,山东兖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兖州公安 发布微博:感谢新闻媒体和广大网友对2014513@兖州公安微博“案件警示”的关注。经复查,认为对当事人行政拘留处罚不当,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欢迎新闻媒体和广大网友继续监督支持。 首先,我惊讶于兖州警方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和撤销行政拘留决定如此迅速果断。其次,我愤怒于在当今法治社会(据说是)居然还有人因言获罪。 公民在网络上随便发个牢骚,骂警察是孬种,何罪之有?无论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侮辱行为进行定罪处罚或行政拘留的仅仅限于对自然人进行公然贬损人格破坏名誉或公然侮辱诽谤。也就是说,对单位或群体进行嘲讽或谩骂并不违法更不是犯罪。 在当今任何法治社会、法治国家,“骂政府”非但不是违法的,反而是相当流行和普遍的。一个不允许公民骂政府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一个不敢骂政府的公民不是合格公民。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